和佳医疗投资者索赔案将4月2日再开庭,海越能源索赔案再提交立案,二股均有胜诉先例

GuoLi518 9 0

  2024年4月2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 *** 的和佳医疗(300273)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珠海中院开庭,和佳医疗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有投资者索赔终审胜诉,当下索赔条件已经根据终审判决作出修改,提醒投资者注意。近来 律师团队还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2023年3月28日,和佳医疗公告收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 *** 广东监管局查明,经查明,和佳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了和佳医疗索赔案,3月28日,许峰律师 *** 的海越能源(600387)投资者索赔案也再向法院提交立案,该案前期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并且时效已经进入倒计时一个月。

  许峰律师 *** 的部分海越能源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收到部分胜诉判决,也已 *** 部分投资者调解获赔。

  2022年11月22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海越能源违法事实如下:

  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 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 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 63.19%。对于上述非 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法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生效判决,在2020年1月7日到2022年4月20日之间买入和佳医疗**,并且在2022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以及在2020年2月27日到2021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近来 均还可发起索赔,但海越能源案时效已不多,仅剩下不足一个月,和佳医疗的索赔时效尚有一段时间。(和佳退 *** 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 *** 。十几年来已 *** 近两百只**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 *** 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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