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各类交易场所行政处罚有了“标准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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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10月20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通知》,其中对各类交易场所行政执法的裁量条件、标准、幅度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针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的情形,文件指出:

较轻,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没有违法所得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的情形,文件指出:

较轻,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没有违法所得的。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品种,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文件针对各类交易场所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未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等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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